近日,武漢漢陽城管部門採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對違規行人進行處罰,如市容監督員發現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該行人就必須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值班”,提醒市民看燈通行,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下崗”。據悉,該方法實行一周以來,違規行人較此前下降五成(6月2日《長江日報》)。
  行人闖紅燈,罰款改“站崗”,雖然效果立竿見影,但在法治社會,由市容監督員主導這種“文明接力”,在法理上恐怕站不住腳。
  法律精神要旨之一是執法必須依法,執法主體資格必須合法。闖紅燈違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依照法律規定,擁有管轄權和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而城管部門授權市容監督員維持交通秩序,處罰闖紅燈者,是一種權力越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闖紅燈罰“站崗”,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懲罰內容。而且,誰闖紅燈,誰就必須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值班”,這某種程度上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人身自由的限制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也只能是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市容監督員無權行使。
  闖紅燈罰“站崗”,有效但不合法,應重新審視,謹慎用之。當然,這絕非為闖紅燈者開脫或不支持市容監督員去維護城市良好秩序。但應強調的是,維護城市文明與秩序,方式必須合法。作為市容監督員,可以協助交警維護交通秩序,宣傳法律法規,勸導不文明者遵紀守法,但不能越俎代庖,使用法律並未授予的權力做起執法者。
  山東 惠銘生/媒體人
  (原標題:文明接力有效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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