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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郭劍烽 通訊員 費敏蔚)通過微信向朋友借款,後因未寫借條竟翻臉不承認借款事實。日前,楊浦區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借款案件。
  去年12月,胡某向法院起訴稱,同年4月朋友方某在微信上說自己缺錢還信用卡欠款,想向胡某借款1.5萬元。念在平日關係不錯,胡在微信上答應借1萬元給方,並按方的要求將錢匯入方某母親的銀行賬戶。誰知,此後方再沒提起借款一事,胡只能主動催討,沒想到方竟翻臉不承認,反要胡拿出證明欠款的借條。胡只能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記錄及銀行匯款憑證等。
  庭審中,被告方某對匯款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胡匯出的1萬元是歸還自己之前借給胡的錢款。同時,方認可與胡聊天的微信賬號是自己的,但提出曾將密碼告訴過其他人,微信內容並非自己所發。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胡與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沒有借條、收條等直接證據,但基於方承認微信賬號的真實性,從微信聊天內容,可以確認方有向胡某借款1萬元的意向,且方微信賬戶發出信息所稱的銀行戶名及賬號與胡某實際轉賬所至的銀行戶名及賬號一致,認定雙方借貸關係成立。即使如方所稱微信並非本人所發,但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將微信賬號、密碼告知他人的後果承擔責任,且方無法證明這筆款項為胡的還款,故法院最終判決方歸還胡借款1萬元。
  |法|官|點評|
  本案難點在於對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認定。實際上,得到訴訟當事人雙方認可或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經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一般會被法院許可採納。  (原標題:借款未寫欠條 “微信”記錄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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